【哪些增值稅進項不得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進項不認證也不入賬可以嗎?】
不認證,可以入賬,但不能抵扣銷項稅額。
【進項稅和銷項稅每月需要結轉嗎?】
應交增值稅的明細科目進項稅和銷項稅,每月不需要結轉。
按照《財政部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22號)的規定:
一、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企業月終時轉入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轉入多交的增值稅也在本明細科目核算。
1、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企業月終轉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
2、月終時,企業應將當月發生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自“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3、將本月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
4、當月上交本月增值稅時,仍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5、當月上交上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稅。“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增值稅;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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