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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1、實現收入,計提應交增值稅額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月底(季末)確認免征增值稅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暫免征收增值稅,該優惠政策延續至至2020年12月31日。銷售額是指不含稅銷售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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