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小公司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經常購買一些辦公用品,金額有的幾百元,那么這些到底是應該計入“固定資產”還是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呢?
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一一分析,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對號入座”噢!
1、若是購買的辦公用品屬于消耗性支出的,如簽字筆、文件袋、日常耗材等,會計上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
2、若是購買的辦公用品不是直接消耗性的,如電水壺、掃描儀、裝訂機等,會計上可以計入“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以攤銷的方式計入費用。
3、若是企業內部沒有設置低值易耗品賬目,可以將非消耗性的辦公品計入“固定資產”賬戶,如電水壺、掃描儀、裝訂機等,以及辦公電腦、打印機、辦公桌椅等。
參考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參考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參考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參考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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