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哪些人不用辦理個稅年度匯算清繳?
根據《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號)相關規定,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一)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二)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年度匯算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2021年哪些納稅人需要辦理個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的,需要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需要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2020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辦理時間為2021年3月31日前。
三、企業為什么要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以財務的賬面利潤不等于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進行匯算清繳的主要原因是,企業所得稅是實行按月或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管理辦法。企業一般情況下是依據財務賬面數據進行月度或者季度預繳,但是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口徑不一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就是將會計的“賬面利潤額”的調整為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過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一般為1月1日至5月31日。
四、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么辦?
《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在預繳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均可以預先享受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條件,如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性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需要準確計算相關指標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停止享受優惠,正常進行匯算清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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