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貼收入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政府補貼,稅法規定有兩種情況:
一、如果政府補助為應稅收入,則收到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負債表日該遞延收益的計稅基礎為0,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收到補助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實際使用時: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或管理費用等
二、如果政府補助為免稅收入,則不構成收到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會計上確認為收益時,同樣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影響。
那么,問題來了,怎么判斷政府補助是應稅收入還是免稅收入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上述規定,是可以申請其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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