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用公司的車跑業務產生的加油費和過路費啦,因為公司需要到全國各地出差發生的交通費啦,或者為了吸引人才每個月給予員工的上下班交通補貼啦,都是一筆不小的開銷。那么這筆費用應該怎么處理呢?
前幾天, 有看到過這樣的提問
我們公司員工出外勤使用的公司公車,本月發給員工一筆1500元的交通費,這筆費用該怎么入賬?需要交個稅嗎?
上面這個問題,是現在很多企業都會遇到的,業務員用公司的車跑業務產生的加油費和過路費啦,因為公司需要到全國各地出差發生的交通費啦,或者為了吸引人才每個月給予員工的上下班交通補貼啦,都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交通費”的那些事!
交通費看似簡單,其實不同的情況也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包括會計科目、稅務處理等,都會有差異,下面我們主要講兩種情況。
01按月發放的交通補貼
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 〔2009〕24號 )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小貼士:什么是貨幣化改革?
簡單來講,就是以前事業機關的福利會以實物的形式發出,比如比如勞保用品,這類福利屬于勞動保護性質,就不會納入到職工薪酬,貨幣化改革以后會改成貨幣補貼。
比如以前是開公車出差,現在就可以開自己的車,公司補貼一定的郵費,類似的還有住房補貼、餐補等。
所以企業給員工提供的按月或者按標準發放的交通補貼,應該計入職工工資總額核算,即應該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核算。
例如:科普集團由于擴大規模搬遷至市郊區,員工必須每天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公司遂指定按照出勤天數給予每個員工每天15元的交通補貼,按月發放,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稅務處理
根據規定,公司發放給員工的福利性補貼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被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與此同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交通補貼需要并入當月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
而像文章開頭提到的報銷公務用車的情況,應該視為員工個人取得的公車補貼,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6〕245號 )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0 2 憑票報銷的交通費
會計處理
公司前段時間派小a去上海出差,來回花費機票1500元,現在小a回來了,找到財務部的你報銷這1500元,會計上怎么處理?
這種情況就屬于憑票報銷,并不是每個月都會發生的交通費,就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入相應的成本和費用明細科目,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差旅費 1500元
貸 :銀行存款 1500元
稅務處理
計入成本和費用的交通費應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個人憑票報銷的交通費用,并不屬于應付職工薪酬范疇,所以也就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了。
以上就是關于交通費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你們明白了嗎?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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