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開辦公司的門檻和成本,但是也給財務人員出了一道難題,認繳制下實收資本該怎么進行賬務處理?
【實務操作】
1.正確的做法
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僅就實繳額貸記實收資本,未繳足的部分不在實收資本科目反映,也不在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反映。
則按照實繳額貸記實收資本繳納印花稅,也不存在被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借:銀行存款(實際繳納部分)
貸: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金(溢價)
2. 多繳稅的做法(錯誤的)
對未收到的注冊資本做“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賬務處理,不僅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還存在由于個人股東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計入“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變成股東借款,超期未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20%)。
借:銀行存款(實際繳納部分)
其他應收款——股東(未繳納部分)
貸:實收資本(注冊資本)
資本公積金(溢價)
【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a貿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由甲和乙兩個人發起,企業章程規定甲出資300萬元并于2018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案例分析:
1.2017年6月登記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賬務處理,實收資本為0,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醒,從實務的角度,建議別做“借:其他應收款(甲和乙),貸:實收資本”賬務處理,或者在2017年12月31日或2018年6月份,會被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100萬(500×20%)。
2.2018年5月1日甲出資300萬元并于2018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3 500 000
貸:實收資本——甲股東 3 000 000
資本公積——甲(資本溢價) 500 000
繳納印花稅:
2018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1 750(350萬元×0.5‰)
貸:應交稅費——印花稅 1 750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1 750
貸:銀行存款 1 750
3.乙出資200萬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 000 000
貸:實收資本——乙股東 2 000 000
繳納印花稅:
2020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1 000(200萬元×0.5‰)
貸:應交稅費——印花稅 1 000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文規定:關于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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