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其他應收款進行檢查,預計其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按照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
經批準作為壞賬的其他應收款,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其他應收款”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其他應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核銷其他應收款,如果數額較大,要向主管所得稅的機關報告批準,如果數額較小,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
假定其他應收款為2,000元,領導批準即可,批準前的分錄:
借:待處理資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2,000
貸:其他應收款2000
2、批準后:
借:營業外支出2000
貸:待處理資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2,000
3、結轉損益:
借:本年利潤2000
貸:營業外支出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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