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客戶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銷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銷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結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銷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因此,對于銷售退回,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對于本年度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這時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企業應按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對于本年度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一般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
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該項銷售退回允許扣減增值稅額的,應同時調整“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相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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