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為一家服務型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在 2015 年購買了不動產(非住房),2020 年我司預轉讓該不動產給甲公司。請問:
a、我司是否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按照 5%征收率開具發票?
b、如果甲公司在持有該不動產一段時間以后再次轉讓該不動產給乙公司,那么甲公司是否可以按照 5%征收率開具發票給乙公司?
答:a.根據描述,貴司屬于銷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那么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 2 中第一條第八款第 1 點規定,貴司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5%征收率開具發票,但相關進項不可抵扣;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式,適用 9%增值稅稅率。b.由于甲公司屬于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動產,故,甲公司再將不動產銷售給乙公司時,應按照財稅[2016]36 號文附件 2 中的第一條第八款第 3 點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 9%稅率開具發票。
相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八)銷售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 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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