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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公司;
3、財產分配;
4、清算終結;
5、注銷登記。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 清算組接管公司。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三、 財產分配。分配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四、 清算終結。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
五、 注銷登記。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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