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脈絡
1、原則
2、財務會計報告要求
3、法定公積金
4、法定公積金與資本公積金的轉換
5、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6、提供會計資料時必須履行的義務
7、會計帳冊和開立帳戶的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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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法作出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如下:一是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的需要。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之一是股權和經營權分開,公司有了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便于公司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人查詢有關賬目,監督經營者的行為。二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特點是公司僅以自己所有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而債權人的最大保證就是公司的資產。為保證公司的資產不受侵犯,公司也須有自己的財務會計制度,便于公司債權人依法了解公司的有關情況。三是國家執法部門監督的需要。公司一經設立,就應履行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各項義務,如納稅義務等。國家執法部門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及財務會計的運行情況。四是對外交往的需要。公司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才能立足國內面向世界,便于國內外公司了解相關的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在國際交往中才有共同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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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報告要求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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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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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積金與資本公積金的轉換
資本公積金定義及構成
資本公積金是指從公司的利潤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種公積金。按照公司法,資本公積金的構成是:股票溢價款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應列為資本公積金的情況。
股票溢價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況: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合并后,凈資產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應列入資本公積金。
用途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轉換限制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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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本條規定只適用于承辦公司審計業務,即接受公司委托,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獨立審計,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能用于僅為公司提供會計咨詢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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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會計資料時必須履行的義務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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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賬冊和開立賬戶的禁止性規定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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