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
⑵本科目可按營業外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⑶營業外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后結轉清理損益,若轉出價款高于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貸方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③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⑷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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