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向個人借款不在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企業向個人或機構拆借資金,無論有無合同,會計做賬時不能記在“短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一般只核算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一年期以下的借款。企業向個人或機構拆借資金需記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在取得稅務代開的“資金使用費”發票后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扣除額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部分。
(二)利息資本化會導致資產價值虛高
利息支出資本化是否合理?這值得商榷。借款利息正常應計入財務費用,但有時也計入資產,如基建貸款產生的利息,先計入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后結轉為固定資產。我一直覺得利息資本化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等于變著法子高估了資產,低估了費用。譬如企業蓋樓,全用自有資金或全用銀行貸款,蓋的樓賬面價值有高有低,如何公允呢?
(三)利息與銀行手續費的入賬憑據
利息與銀行手續費入賬憑據:
② 企業向銀行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暫憑銀行利息單在稅前扣除;
②企業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③企業發生的銀行手續費支出,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目前,企業向銀行借款取得利息發票還存在難度,因此,暫時還可用銀行利息單作做賬依據。
(四)名股實債的利息處理難題
名股實債的利息如何處理?作為財務費用入賬,于法無據。作為股東分紅入賬,也欠周全,這等于僅僅給部分股東固定股利。名股實債的資金進入企業前,應征得股東會的同意,在入資協議中明確約定股利的支付方式。但存在法律瑕疵,如企業虧損,或盈利不足以支付這部分固定股利,名股實債會侵害債權人的利益。
(五)利息收入做賬時能記兩個借方嗎
會計分錄須遵循“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然而,實務中會計們并沒有嚴格這么做。最常見的是,做利息收入分錄時,很多會計都會把分錄做成兩個借方“借:財務費用(紅字),借:銀行存款”。這種變通做法的道理是什么呢?其實,是為了取數方便,做費用分析時只看借方發生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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