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是今年頒布的新的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劃重點,小規模,這三個字是后面政策的前提條件)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嗎?
答: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納稅期限。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
延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相關規定,本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咱們能聽懂的就是:咱們可以根據需要到稅務局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但是選擇好以后當年的12月31日之前是不可以變更的。
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銷售額還是10萬/月和30萬/季嗎?
2021年4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注意了啊: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所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這個屬于國家給的優惠了)。
舉個例子:
1、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1年4月銷售貨物10萬元,5月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4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不動產200萬元。
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后合計銷售額238萬元(=10+40-12+200),超過45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后的銷售額是38萬元(=10+40-12),
不超過45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有什么區別呢?
舉個栗子:
1、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0萬元、16萬元和18萬元。
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5月和6月的銷售額均超過了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只有4月的10萬元能夠享受免稅;
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1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44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44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2、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2萬元、15萬元和20萬元,
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4月和5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1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47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47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
咱們提到了不動產依法納稅,那么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應該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政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第一,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稅人選擇的納稅期限有關。
舉例來說,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40萬元,則有兩種情況:
一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二是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五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依法納稅。
最后附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為貫徹落實全國兩會精神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六、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七、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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