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韋德咨詢公司2019年1月將閑置的辦公樓一層出租給乙公司,租期3年,一次性收取3個年度租金共計300萬(不含增值稅),假設房產稅按季度分期繳納,問韋德公司在租賃期如何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繳納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種是:有人提出300萬租金已收取,應該在第一季度納稅申報期按300萬全額申報繳納房產稅,以后季度申報期0申報,則第一年的房產稅為36萬(300×12%),以后兩個年度房產稅為0。
另一種是:也有人提出300萬應該平均分攤到每個年度,這樣每個年度租金100萬,每個月租金為8.33萬(300÷36),每個季度租金25萬,如按季度分期申報,則每個季度應繳納房產稅3萬(25×12%),每個租賃年度房產稅為12萬。
案例2:韋德咨詢公司2019年1月將閑置的辦公樓一層出租給乙公司,租期3年,于最后一個租期末即2021年12月一次性收取3個年度租金共計300萬(不含增值稅),假設房產稅按季度分期繳納,問韋德公司在租賃期如何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繳納仍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種是:有人提出300萬租金于租期最后才收取,所以在收取租金前的申報期均0申報,于收到租金的月份一次性申報,即2022年1月申報期申報繳納房產稅36萬。
另一種是:也有人提出300雖然于租期最后才收取,但仍應該平均分攤到每個年度,每個租賃年度申報繳納房產稅12萬。
上述兩個案例是兩個極端的個例,但也不能說實際業務中不存在,房產稅繳納確實也遇到上述兩種不同繳納方式,那么哪種方式合理呢?或者符合政策呢?
我國的房產稅分為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方式,即房屋自用未出租的,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稅率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按12%稅率計算繳納。注意,房產稅的稅率1.2%和12%均為年稅率,也就是說,房產稅以年度為期間計算稅額的,計稅依據為房產余值或年度租金收入,在稅收征管上,房產稅也是按年征收,為了平衡國庫收入,規定分期繳納,大部分省市執行居多的是按季度分期繳納,也有部分地方按月或按半年繳納的。
因此,房產稅的計算期間有點類似于企業所得稅按年度計算,為了平衡國庫收入,企業所得稅按季度預繳。故,房屋出租的,每個年度房產稅計稅依據,應該為合同約定的每個年度的租金收入,而不論該年度租金收入是否收取,以及不論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度租金,這有點類似權責發生制原則,不管租金收取,按均攤方式分到每個年度,每個季度或月份申報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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