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新公司法頒布實施之前,我國的舊《公司法》對于企業的注冊資本的規定是實行實繳制,按照實繳制的規定:你的注冊資金是多少,那么你就必須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內繳足并進行驗資備案(正常一開始企業成立時最低要求先繳納20%,剩余的一般是在2年內繳足)
但是自從2014年新的《公司法》頒布之后,企業的注冊資本就從實繳制變為了認繳制,那什么叫做認繳制呢?認繳制度簡單的來說就是注冊資本再也無需驗資,你愛寫多少是多少,這也就是后來所謂的一元也能注冊公司說法的來源。這個改革一下子刺激了很多人做老板的夢想,各類空殼企業如雨后春筍冒了出來,此外不少人為了充當門面,把原來的注冊資本直接從幾萬元提高到幾百上千萬,更甚者幾個億都敢填報,一切自己為了所謂的面子。那這種做法對嗎?
如果對于我國公司法略有了解的人就知道,這種行為不僅僅是幼稚的,更是一種很愚蠢的做法(當然有實際需求的另說,比如企業要參與競標,競標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必須達到**萬元),如果只是單純為了面子而盲目增加注冊資本,那只會把自己置于一個兜底債務的境地。
什么是兜底債務呢?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我國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均是以其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的。舉個例子:你注冊一家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那么當這家企業破產倒閉時你對這家公司的債務最多就是承擔100萬元,比如你經營的企業破產時,欠下800萬的外債,你對這800萬元最多就是承擔100萬的債務(以注冊資本為限額),其余外債只能算是債權人的損失。但如果你當時認繳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即使你們實際僅僅出資100萬元),那么這家企業800萬元的債務你全部都要承擔,因為800萬債務在注冊資本的范圍之內。
當然,有的人會反駁說,我提高注冊資本并不是為了面子,只是想讓別人認為公司的實力夠強,然后有利于公司拓展業務,如果在以往,注冊資本越高,確實越能體現一家企業的實力,但是在新公司法之后,注冊資本已經沒有實際用途了,實收資本(真正到資的資金)才是合作商所看重的,而合作商并非是呆板的,目前在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企查查、天眼查、綜合服務信息平臺等網站上,均可以查詢到任何一家的實收資本,故而單純寫一個高值,有時候給合作商的觀感反而不好(比如注冊資本寫一千萬,對方查下去你的實收資本僅僅一萬元,如果是你,你作何感想?)。
總結
綜上所述,注冊資本并非越高越好,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自身的實力及規模相匹配,過高的注冊資本并不能替你帶來額外的收益,反而容易使你自己陷入債務兜底的境地,甚至讓合作商產生不好的印象,從而影響你自身業務的拓展,所以,任何事,適量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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