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財務人員,對含稅收入和不含稅收入這樣的說法應該是耳熟能詳了。從規范的角度來說,應該叫含稅銷售額和銷售額。因為在增值稅法中,銷售額就是不含稅的意思。不過實踐中,為了便于理解和區分,大家日常使用含稅收入(含稅銷售額)和不含稅收入(不含稅銷售額)這些個稱呼也無可厚非。
關于含稅銷售額和不含稅銷售額之間的換算,稅法也規定得明明白白。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文都有相關換算公式。
具體來說,就是一般計稅方法下: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簡易計稅方法下: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公式很好理解。比如說大超市銷售貨物,含稅銷售額113元,113÷(1+13%)=100元,不含稅銷售額100元,銷項稅13元。我們可以看到一個隱含的恒等式是:含稅銷售額-銷項稅=不含稅銷售額。
同理,如果是一個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征收率3%,含稅銷售額103元,103÷(1+3%)=100元。不含稅銷售額100元,應繳增值稅3元。同樣可以看到隱含的恒等式:含稅銷售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
這兩個換算公式非常合理和好理解,在于它們是同樣的底層邏輯關系是:含稅收入-增值稅=不含稅收入。
不過,自從營改增之后,出現了差額納稅后,這樣的底層邏輯關系被打亂了。
舉例來說:2019年6月,某房地產公司銷售房屋收取1000萬元價款,相應可以扣除的地價款是564萬元。
【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根據上述規定:
銷售額=(1000-564)÷(1+9%)=400萬。
增值稅銷項稅=400*9%=36萬元。
就上述這個例子,我們來分辨一下:
房地產公司收到1000萬元的收入,稱之為含稅銷售額應該沒問題。
那么不含稅銷售額(也就是銷售額)是什么?
按2016年第18號公告來說,是400萬,它的作用是計算銷項稅。
按財稅【2016】36號公式換算:1000÷1.09=917.43萬元,這個917.43萬也是一個不含稅銷售額,因為它是通過明確的稅法條文計算出來的。但是它不能計算銷項稅,也不具備隱含恒等式的勾稽關系。
另外,含稅銷售額1000萬-銷項稅36萬=964萬。這個964萬應該稱呼什么?如果按照前面我們說的底層邏輯,964萬才是和銷項稅,含稅銷售額有勾稽關系的一個不含稅銷售額。可惜,沒有一個公告明確它的身份,它像一個沒名沒分的小三。
一個含稅銷售額,三個各有道理的不含稅銷售額,亦真亦幻難取舍啊。
新的增值稅法要出臺了,不知道法律專家們能不能把這個概念給大家明確一下。以便準確區分。
另外,在和其他稅種的銜接上,和不含稅收入相關的概念也是異常混亂,讓人難以琢磨。在財稅[2016]43號中,就有若干中表述:
經研究,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點評: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是不是不含稅收入?沒有明確表述)
二、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點評:收入不含增值稅,應該不是不含稅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點評:這個不含增值稅收入,應該對應上述哪個數字?我的理解是964萬。2016年70號公告也表明這個意思)
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點評:收入不含增值稅,和不含稅收入,是一個怎樣的關系?不知能否給一個明確的說法)
五、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點評: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理論上應該是含稅收入的概念,但它免征增值稅,稱為含稅收入顯得很怪異,只能又出現一個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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