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
老師,請問一下我們公司有一輛已經用過的二手車,現在不是有新的文件規定可以減按0.5%征收增值稅嘛,那請問我們公司能不能享受這個政策啊?
文中規定適用0.5%征收率的范圍是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屬于“舊貨”的概念,而你們公司的車屬于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所以你們公司不能享受這個優惠政策哦。
稅務人員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這兩個概念是否容易混淆呀?那么接下來就由申稅小微帶您梳理一下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以及申報納稅的相關問題吧。
一、何為“舊貨”,何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銷售舊貨的銷售人一般是指專門從事二手生意的經銷商。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適用稅率
01、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
適用稅率13%
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3、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02、銷售舊貨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適用3%減按2%簡易辦法計稅
03、特殊情況
二手車經銷商: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小貼士:
非湖北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3-12月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原政策是3%減按2%繳納增值稅,現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答:
可以。根據《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根據《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上述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據《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三、簡易辦法計稅申報表填寫
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2%和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
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減征的銷售額的1%和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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