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準則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對應做出調整:
1、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2、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3、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條規定,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
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提示,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總結提示:
1、會計處理時,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需要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來確定,《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折舊年限與殘值率并沒有具體數值的規定。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只是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對殘值率也沒有具體數值規定,而且會計折舊年限可以與稅收規定的折舊年限不同。
3、企業如果享受加速折舊、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政策,會計與稅收由于折舊方法或年限不同而產生的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4、不享受加速折舊、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情形下,當會計折舊年限大于稅法折舊年限時,按照會計折舊在稅前扣除,無需納稅調整;當會計折舊年限小于稅法折舊年限時,按照稅法折舊在稅前扣除,兩者形成稅會差異,需要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版權聲明:本文采用知識共享 署名4.0國際許可協議 [BY-NC-SA] 進行授權
文章鏈接:http://bjjkllab.cn/news/6493.html
該作品系作者結合行業標準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侵權請通過投訴通道提交信息,我們將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客服:131985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