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來說,二級分支機構之間需要按三因素法(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確認分攤比例進而分配稅款,那么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不是就不用分攤稅款了?沒有收入的分公司如何分攤稅款?咱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 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分攤企業所得稅稅款嗎?
解析: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通常沒有銀行賬戶,不單獨設置賬套,不設置會計部門和人員。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說的是企業會計核算的兩種組織方式。分支機構無論是否獨立核算,在稅收管理層面上完全一致,沒有任何區別。分公司是否獨立納稅也跟是否獨立核算無關!分公司是否獨立申報企業所得稅,需要看是不是在金三系統中維護成“匯總納稅企業情況登記”,如果沒有維護過,就相當于一個獨立的企業,則需要獨立申報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的分公司無需分攤總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在金三系統做了總分公司關系維護,仍需要按三因素法分攤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2020年某公司的a、b、c三個分公司(均為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如下圖所示,b、c兩個分公司都沒有收入,那三個分公司2021年如何計算分攤比例,如何分攤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文件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a分公司分攤比例=上一年度(a分公司營業收入/各分公司營業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職工薪酬/各分公司職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資產總額/各分公司資產總額之和)×0.30=(1000/1000)×0.35+(400/500)×0.35+(1800/2000)×0.30=0.9
b分公司分攤比例=(b分公司營業收入/各分公司營業收入之和)×0.35+(b分公司職工薪酬/各分公司職工薪酬之和)×0.35+(b分公司資產總額/各分公司資產總額之和)×0.30=(0/1000)×0.35+(50/500)×0.35+(80/2000)×0.30=0.047
c分公司分攤比例=(c分公司營業收入/各分公司營業收入之和)×0.35+(c分公司職工薪酬/各分公司職工薪酬之和)×0.35+(c分公司資產總額/各分公司資產總額之和)×0.30=(0/1000)×0.35+(50/500)×0.35+(120/2000)×0.30=0.053
假設年底匯算清繳的時候,該總分公司總計補企業所得稅1000萬的話,那么總公司應分攤的稅款為:1000*50%=500萬元,分公司應分攤的稅款為:1000*50%=500萬元,其中:
a分公司應分攤的稅款=500×90%=450萬元
b分公司應分攤的稅款=500×4.7%=23.5萬元
c分公司應分攤的稅款=500×5.3%=26.5萬元
分公司分攤稅款合計:450+23.5+26.5=500萬元
三、2020年某公司的a、b、c三個分公司(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非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內部輔助的二級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如下圖所示,三個分公司都沒有收入,三因素缺少了一個因素,那三個分公司2021年如何計算分攤比例,如何分攤稅額?
分析:如果以上a、b、c三個分公司均成立在2020年年末,前期公司籌辦、業務調研、宣傳推廣等等工作要做,需要給員工發工資,但確實沒產生收入,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那如果確實是這種情況,分公司在2021年預繳稅款及匯算清繳的時候如何確定分攤比例及分配稅額呢?
其實,利用三因素的目的是為了計算各分支機構間的分攤比例,如果三個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都為零,小編個人認為即三個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分配指數都是一樣的,即都為1/3。
這樣計算出來,三個分公司的分配比例如下:
a分公司分配比例=1/3×0.35+(400/500)×0.35+(1800/2000)×0.30=66.67%
b分公司分配比例=1/3×0.35+(50/500)×0.35+(80/2000)×0.30=16.36%
c分公司分配比例=1/3×0.35+((50/500)×0.35+(120/2000)×0.30=16.97%
假設匯算清繳的時候,該總分公司總計補企業所得稅800萬的話,那么總公司應分攤的稅款為:800*50%=400萬元,所有分公司應分攤的稅款為:800*50%=400萬元,其中:
a分公司應分攤的稅款=400×66.67%=266.68萬元
b分公司應分攤的稅款=400×16.36%=65.44萬元
c分公司應分攤的稅款=400×16.97%=67.88萬元
分公司分攤稅款合計:266.68+65.44+67.88=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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