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處置以不同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財務會計賬務處理有什么不同?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下稱《政府會計制度》),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出售(轉讓)長期股權投資時,處置以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和處置以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不同。《政府會計制度》的這一規定,體現了政府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協調性。如《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應當區分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和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進行不同處理。
因此,結合事業單位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管理規定和實踐,《政府會計制度》的規定分為兩方面。
第一,處置以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將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以及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財務會計具體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實際取得價款)
投資收益(借差)
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應收股利(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銀行存款等(支付的相關稅費)
投資收益(貸差)
例:2019年,某事業單位對外轉讓一項股權投資(該投資系2016年以銀行存款出資取得),實際收到價款100萬元,該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60萬元,尚未領取現金股利10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相關稅費3萬元。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0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60萬
應收股利10萬
銀行存款3萬
投資收益27萬
第二,處置以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實行“收支兩條線”,一方面將處置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計入資產處置費用;另一方面需要區分將處置凈收入上繳財政或將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兩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是處置凈收入上繳財政的,將處置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計入資產處置費用,并將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以及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凈收入確認為應繳財政款,財務會計具體分錄如下:
借:資產處置費用
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借:銀行存款(實際取得價款)
貸:應收股利(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銀行存款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繳財政款(貸差)
例:2019年,某事業單位對外轉讓一項股權投資(該投資系2016年以設備出資取得),實際收到價款100萬元,該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60萬元,尚未領取現金股利10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相關稅費3萬元。按照規定,該股權投資的處置凈收入應上繳財政。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如下:
借:資產處置費用6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60萬
借:銀行存款100萬
貸:應收股利10萬
銀行存款3萬
應繳財政款87萬
二是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將處置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計入資產處置費用,并將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以及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差額確認為單位的投資收益,分錄貸差(即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確認為應繳財政款,財務會計具體分錄如下:
借:資產處置費用
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借:銀行存款(實際取得價款)
貸:應收股利(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銀行存款等(支付的相關稅費)
投資收益(取得價款扣減投資賬面余額、應收股利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
應繳財政款(貸差)
例:2019年,某事業單位對外轉讓一項股權投資(該投資系2016年以設備出資取得),實際收到價款100萬元,該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60萬元,尚未領取現金股利10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相關稅費3萬元。按照規定,該單位將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如下:
借:資產處置費用6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60萬
借:銀行存款100萬
貸:應收股利10萬
銀行存款3萬
投資收益27萬
應繳財政款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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