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費用
1. 定義: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
2. 核算內容:
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以及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
補充:
企業內部研究和開發無形資產,其在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管理費用);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條件的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 (管理費用)。如果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將其所發生的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3. 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的管理費用,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并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管理費用”科目的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后無余額。
二銷售費用
1.定義:
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2.核算內容:
包括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費用。
企業(金融)應將“銷售費用”科目改為“業務及管理費”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折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電子設備運轉費、鈔幣運送費、安全防范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職工工資及福利費、差旅費、水電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取暖降溫費、聘請中介機構費、技術轉讓費、綠化費、董事會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物業管理費、研究費用、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等。
3.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的銷售費用,在“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并在“銷售費用”科目中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銷售費用”科目的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后無余額。
三財務費用
1. 定義: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
2. 核算內容:
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3. 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在“財務費用”科目核算,并在“財務費用”科目中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財務費用”科目的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后無余額。
四其他收益
1. 核算內容:
(1)企業選擇總額法對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的
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總額法和凈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一次或分次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成本費用等的扣減。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所補償成本費用等的扣減。
(2)核算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
2. 需要提醒的是,政府補助準則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政府補助準則不對“日常活動”進行界定。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
3.賬務處理:
對于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在實際收到或應收時,或者將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五資產處置收益
1. 定義:
資產處置收益是指企業發生出售非流動資產的損益。
2. 核算內容:
企業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
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也包括在本項目內。
3.需要提醒: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和損失分別在“營業外收入”行項目和“營業外支出”行項目反映,其中 “毀損報廢利得和損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災害發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報廢清理產生的損失。
4.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通過“資產處置收益”科目,核算資產處置收益的取得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資產處置收益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該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該科目無余額。
六營業外收入
1.定義: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營業外收入并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與有關費用進行配比。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嚴格區分營業外收入與營業收入的界限。
2.核算內容:
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債務重組利得、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1)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指因自然災害等發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而報廢非流動資產所產生的清理產生的收益。
(2)債務重組利得,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后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3)盤盈利得,指企業對于現金等資產清查盤點中盤盈的資產,報經批準后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
(4)政府補助,指企業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形成的利得。
提醒: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5)捐贈利得,指企業接受捐贈產生的利得。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
提醒:企業接受控股股東(或控制股東的子公司)或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于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3.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營業外收入的取得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營業外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該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該科目無余額。
七營業外支出
1.定義: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營業利潤以外的支出。
2.核算內容:
非流動資產毀損拫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1)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指因自然災害等發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而報廢非流動資產所產生的清理損失。
(2)債務重組損失,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超過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3)公益性捐贈支出,指企業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發生的支出。
(4)非常損失,指企業對于因客觀因素(如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失,在扣除保險公賠償后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凈損失。
3.賬務處理:
企業應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營業外支出的發生及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該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該科目無余額。
4.需要注意的是: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在具體核算時,不得以營業外支出直接沖減營業外收入,也不得以營業外收入沖減營業外支出,即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區別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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