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 從合伙人的責任角度來講,前者既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又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人;而后者全部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人。
(二) 從合伙事務的執行人來看,前者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執行合伙事務,也不能對外代表公司;而后者中,每個普通合伙人均有權執行合伙事務。
(三) 從出資方式來講,前者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而后者可以。
(四) 從競業的角度講,前者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除非合伙企業另有約定。因為其并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因此不會發生利害關系;而后者各個普通合伙人嚴格禁止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五) 從出質的角度講,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前者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后者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如果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 從自我交易的角度講,前者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而后者中,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是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七) 從是否能夠自
由轉讓財產份額的角度來講,前者中的有限合伙人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對外自由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后者中涉及到轉讓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不僅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必須經過全部合伙人同意,方能對外轉讓。
(八) 從繼承角度講,前者中的有限合伙人的資格在其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當然繼承;后者中,如果合伙人未能達成一致時,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給繼承人。
(九) 從利潤分配的角度講,前者可以約定將企業的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企業另有約定。但是,后者中是不能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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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普通合伙企業的優缺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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