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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差額征稅適用范圍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
1.金融商品轉讓
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2.經紀代理服務
(1)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融資租賃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融資性售后回租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5.航空運輸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6.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旅游服務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8.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
10.納稅人轉讓不動產(不含自建)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 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4)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11.勞務派遣服務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2.安保服務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13.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4.轉讓土地使用權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5.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6.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等接受捐款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7.教育中心等考試費收入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不包括以下資金項目: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1.基本憑證
差額征稅的基本憑證包括: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房地產企業扣除拆遷補償
房地產企業納稅人按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3.扣除不動產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1)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4.旅游服務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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