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作為一種共同經營的方式,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廣范的存在,為普遍的投資業主所采用。那么合伙企業如何交稅?如何納稅申報也成為投資人最為關注的問題,下面通過案例的形式來為您解答。
【案例】:
新旺財稅咨詢公司是由稅務師小劉、稅務師小章及宏宇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額為:稅務師小劉合伙份額30%、稅務師小章合伙份額40%及宏宇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份額30%。稅務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所得按照查賬方式申報繳納。2019年發生的經濟業務情況如下:
提供財稅咨詢服務取得收入(含稅)494.4萬元,發生的日常辦公費用20萬元,發生的人員工資為100萬元(不包含投資者的個人工資),發生的辦公房屋租賃費17萬元、水電及物業費等3萬元。收到被投資的堯舜公司投資分紅150萬元。
【解析】: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判定】:
1、根據上述關于合伙企業的財稅文件規定,新旺財稅咨詢公司投資堯舜公司取得的投資分紅150萬元,不并入新旺財稅咨詢公司的收入,應單獨作為稅務師小劉、稅務師小章及宏宇有限責任公司的紅利所得。稅務師小劉、稅務師小章及宏宇有限責任公司分得的紅利所得按合伙份額的分配比例。其中,稅務師小劉、稅務師小章屬于自然人,因此其分得堯舜公司的分紅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宏宇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法人合伙人,因此其分得堯舜公司的投資分紅,應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2、此案例中沒有設定合伙企業股權轉讓得涉稅問題。實務中如果新旺財稅咨詢公司將堯舜公司的股權轉讓,按照稅法規定,新旺財稅咨詢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屬于財產轉讓收入,應當計入新旺財稅咨詢公司的總收入,并可以按照規定扣除相關權益費用。股權轉讓所得,投資者(合伙人)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 )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稅款計算:
(一)新旺財稅咨詢公司2019年所得為兩個部分:
1、經營所得=494.4/(1+3%)-20-100-17-3=340萬元。
2、投資分紅所得=150萬元。
(二)各合伙人2019年分得所得情況如下:
1、稅務師小劉
(1)經營所得額=340*30%=102萬元
(3)股息、紅利所得=150*30%=45萬元
合計所得=102+45=147萬元。
2、稅務師小章
(1)經營所得額=340*40%=136萬元
(2)股息、紅利所得=150*40%=60萬元
合計所得=136+60=196萬元。
3、宏宇有限責任公司
分的所得額=340*30%+150*30%=147萬元
(三)2019年各合伙人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1、稅務師小劉
(1)經營所得額應納個人所得稅=1,020,000*35%-65,500
=291,500元
(2)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450,000*20%=90,000元
合計所得=291,500+90,000=381,500萬元。
2、稅務師小章
(1)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360,000*35%-65,500
=410,500元
(2)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600,000*20%=120,000萬元
合計所得=410,500+120,000=530,500元。
3、宏宇有限責任公司
應將340*30%+150*30%=147萬元,全部并入宏宇公司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稅款申報:
(一)稅務師小劉和稅務師小章因為屬于自然人合伙人,應分別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二)新旺財稅咨詢公司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稅務師小劉和稅務師小章因為屬于自然人合伙人,因此應自行申報按合伙協定約定比例計算的紅利所得,并在合伙企業取得紅利的次月十五日內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
(三)宏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合伙企業中的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所得的,填入《a105000表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四、特殊事項調整項目(37+38+…+42)之(五)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欄中,并入宏宇有限責任公司當年的應納稅所得。在該公司登記注冊地繳納。但是有的地方為防止稅收流失,規定合伙企業中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合伙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例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的通知》(鄂地稅發〔2009〕37號)第六條規定,關于合伙企業中企業法人合伙人的納稅地點問題中規定: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稅”的原則處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為防止稅收流失,合伙企業中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合伙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四、稅收優化
從以上案例可見,合伙企業的自然合伙人如果采取查賬征收方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得話,稅費明顯很高。因此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初創時,就要做好稅收籌劃,具體的方法如下:
(一)選擇稅收洼地。目前對于合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各地都有不同的規定,主要的稅收洼地有:
1、霍爾果斯:個人所得稅按照地方留存50%部分每月達到1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以上的分別返還70%、80%、90%。
2、上海崇明島:核定征收優惠,個稅帶征0.5-3.5%之間。
還有深圳前海、天津武清區、濱海區等區域對于合伙企業都有不同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設立合伙企業之初,一定要選擇一個稅費最低得區域。
(二)爭取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 財稅[2000]91號附件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2、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利用國家關于合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投資創業性產業。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總之,要想稅負優化,在設立合伙企業初期就要要做好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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