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筆金錢債務,債務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將產生這樣一個問題:債務人的履行究竟清償了哪一筆債務?清償了哪一筆債務的哪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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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債務清償抵償規則,清償順序是什么?
江西一純律師事務所彭勇鴻律師解答:
當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同時負有數筆同種類的債務,但其給付并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認定債務人所為給付的清償順序的規則,即為債務清償抵充規則。
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是指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關于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解釋,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抵充順序是:
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充;
第二,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第三,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第四,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兗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第五,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第六,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彭勇鴻律師解析:
在一定意義上說,《司法解釋》第20條關于清償的抵充(法定抵充),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何處理合同履行方面的問題提供了依據。
債的清償抵充問題是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一個疑難問題。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對債的抵銷制度作出了規定,但對清償抵充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當人民法院遇到一個債務人對一個債權人負數筆同種類債務時,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下,如何決定清償順序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
當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要求其歸還所有債務。也可以向全部債務人索要不同份額的欠款,但是分別索取的債務總和不能超過借出的金額。
如果債權人只向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該債務人不能以自己的債務份額為借口不履行還債義務。如果一個債務人償還了所有債務的,那么該債務人可以按照各自債務份額要求其他人償還應當償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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