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托貸款”科目。這說明,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委托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一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那么,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委托貸款的會計分錄是怎么做的呢?
一、委托貸款的會計分錄
1、計提利息 在“委托貸款”下還有“本金”科目
借:委托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2、到期利息未收回,全部沖回,做1相反分錄
3、年終計提減值準備
借:投資收益-委托貸款減值
貸: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附:“投資收益”科目下明細科目有
—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 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 委托貸款減值
— 債券利息收入
— 長期債券費用攤銷
— 股權投資收益
— 股權投資差額攤銷
— 股權投資損失
— 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二、委托貸款是什么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托銀行一般委存賬戶,委托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等。
委托貸款申請條件
委托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托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并配合受托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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