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由兩個部分組成: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一、當期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納稅調整增加額
1.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2.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減。
(二)納稅調整減少額
1.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2.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減。
【提示】暫時性差異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不考慮永久性差異)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本期發生的影響損益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本期轉回的影響損益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本期發生的影響損益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本期轉回的影響損益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若暫時性差異不影響損益,如其他債權投資正常的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則不需要納稅調整。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18年實現利潤總額1 000萬元,本年轉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0萬元,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80萬元,上述暫時性差異均影響損益。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甲公司2018年應交所得稅為( )萬元。
a.250
b.295
c.205
d.255
【答案】b
【解析】甲公司2018年應交所得稅=(1 000+100+80)×25%=295(萬元)。
二、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
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對應所得稅費用的,屬于遞延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額+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額-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額-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額
如果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教材例15-15】丙公司2×17年9月取得的某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其他債權投資,成本為2 000 000元,2×17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2 400 000元。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分析:
會計期末在確認400 000元(2 400 000-2 000 000)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400 000
貸:其他綜合收益 400 000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其他綜合收益 100 000
(400 00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 000
三、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不包括企業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所得稅影響。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例題•單選題】2017年,甲公司當期應交所得稅15 80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凈增加320萬元(其中20萬元對應其他綜合收益),遞延所得稅負債未發生變化,不考慮其他因素,2017年利潤表應列示的所得稅費用金額( )萬元。(2018年)
a.15 480
b.16 100
c.15 500
d.16 120
【答案】c
【解析】2017年利潤表應列示的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15 800-(320-20)=15 500(萬元)。
【提示】影響損益的暫時性差異,在計算應交所得稅時應當進行調整,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兩者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為一增一減,最終不影響所得稅費用的總額。因此,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計算所得稅費用時,可以采用簡化做法,即所得稅費用=不考慮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例題•單選題】2018年,甲公司實現利潤總額210萬元,包括:2018年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因違反環保法規被環保部門處以罰款20萬元。甲公司2018年年初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20萬元,年末余額為25萬元,上述遞延所得稅負債均產生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2018年的所得稅費用是( )萬元。
a.52.5
b.55
c.57.5
d.60
【答案】b
【解析】甲公司2018年的所得稅費用=(210-10+20)×25%=55(萬元)。
四、合并財務報表中因抵銷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企業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納入合并范圍的企業按照適用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并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但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及企業合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除外。
企業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按照合并報表的編制原則,應將納入合并范圍的企業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予以抵銷。因此,對于所涉及的資產負債項目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價值與其在所屬的企業個別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會不同,并進而可能產生與有關資產、負債所屬個別納稅主體計稅基礎的不同,從合并財務報表作為一個完整經濟主體的角度,應當確認該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擁有乙公司80%有表決權股份,能夠對乙公司實施控制。201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8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售價為1 000萬元;至2018年12月31日,乙公司將上述商品已對外銷售40%,該商品未發生減值。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其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由于該批商品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 )萬元。
a.200
b.80
c.30
d.20
【答案】c
【解析】甲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由于該批商品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 000-800)×(1-40%)×25%=30(萬元)。
五、所得稅的列報
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結果,除利潤表中列示的所得稅費用以外,在資產負債表中形成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遵循準則規定進行列報。其中,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同時還應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信息。
一般情況下,在個別財務報表中,當期所得稅資產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以以抵銷后的凈額列示。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納入合并范圍的企業中,一方的當期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另一方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不能予以抵銷,除非所涉及的企業具有以凈額結算的法定權利并且意圖以凈額結算。
【例題•2018年綜合題】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會發生變化,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甲公司發生的與某專利技術有關的交易或事項如下:
資料一: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800萬元購入一項專利技術用于新產品的生產,當日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攤銷,該專利技術的初始入賬金額與計稅基礎一致,根據稅法規定,2015年甲公司該專利技術的攤銷額能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60萬元。
資料二:2016年12月31日,該專利技術出現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該專利技術的可收回金額為420萬元,預計尚可使用3年,預計凈殘值為零,仍采用年限平均法攤銷。
資料三:甲公司2016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為1 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2016年甲公司該專利技術的攤銷額能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60萬元,當年對該專利技術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除該事項外,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本題不考慮除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費及其他因素。
要求:
(1)編制甲公司2015年1月1日取得專利技術的相關會計分錄。
(2)計算2015年專利技術的攤銷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3)計算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對專利技術應計提減值準備的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4)計算2016年甲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和所得稅費用的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5)計算甲公司2017年度該專利技術應攤銷的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答案】
(1)
甲公司2015年1月1日取得專利技術
借:無形資產 800
貸:銀行存款 800
(2)
2015年專利技術的攤銷額=800÷5=160(萬元)。
借:制造費用 160
貸:累計攤銷 160
(3)
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對專利技術應計提減值準備的金額=(800-160×2)-420=6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60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60
(4)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所得稅稅率=(1000+60)×25%=26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60×25%=1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265-15=250(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5
所得稅費用 2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65
(5)
甲公司2017年度該專利技術應攤銷的金額=420÷3=140(萬元)。
借:制造費用 140
貸:累計攤銷 140
【例題•2017年綜合題】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44 000萬元購入一棟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寫字樓,立即以經營租賃方式對外出租,租期為2年,并辦妥相關手續。該寫字樓的預計可使用壽命為22年,取得時成本和計稅基礎一致。
資料二:甲公司對該寫字樓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寫字樓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每年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均為2 000萬元。
資料三: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公允價值分別45 500萬元和50 000萬元。
資料四:2012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甲公司收回該寫字樓,并供本公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甲公司自2013年開始對寫字樓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尚可使用2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寫字樓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每年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均為2 000萬元。
資料五: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52 000萬元出售該寫字樓,款項收訖并存入銀行。
假定不考慮除所得稅以外的稅費及其他因素。
要求:
(1)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購入并立即出租該寫字樓的相關會計分錄。
(2)編制2011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分錄。
(3)計算確定2011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及暫時性差異(說明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還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并計算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
(4)編制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回該寫字樓的相關會計分錄。
(5)計算確定2013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及暫時性差異(說明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還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并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
(6)編制出售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
【答案】
(1)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44 000
貸:銀行存款 44 000
(2)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1 5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 500
(3)2011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為45 500萬元,計稅基礎=44 000-2 000=42 000(萬元),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5 500-42 000=3 50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 500×25%=875(萬元)。
(4)
借:固定資產 50 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44 000
—公允價值變動 1 5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 500
(5)2013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賬面價值=50 000-50 000/20=47 500(萬元),計稅基礎=44 000-2 000×3=38 000(萬元),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7 500-38 000=9 50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9 500×25%=2 375(萬元)。
(6)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 000
累計折舊 10 000(50 000/20×4)
貸:固定資產 50 000
借:銀行存款 52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 000
資產處置損益 1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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