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折舊?大家先思考一下這個問題。
企業生產產品,其成本構成料、工、費。我們除了購買直接材料、雇傭工人外,我們在生產過程中還得有廠房、有機器設備,這些廠房、設備的成本如何合理的計入到產品成本中去?
我們把購進機器設備、修建的廠房的成本一次性作為費用打入當期產品成本,這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這些設備、廠房會使用很多年,會用于生產很多產品,其成本不僅僅是為取得當期收入而發生,也是為取得以后各項收入而發生的,即固定資產成本是為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期內取得收入而發生的成本,自然需要與收入相配比。因此,確定好固定資產標準,按照一定的方法把固定資產成本逐步分攤到每一期去無疑就是最符合經濟業務實質的做法。這也就是折舊的本質,按照固定資產其本身經濟利益消耗方式進行核算。
那么這個標準是什么呢?什么情況下我們要計入固定資產,分期折舊呢?到目前為止,有人說2000,2000以上的就需要按照固定資產核算,進行折舊,也有人說5000,更有人說500萬。
1、
會計如何記賬,這個大家首先應該建立的觀念就是要以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為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小企業會計準則》: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會計準則》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固定資產的標準上都沒有關于金額的限制。是否按照固定資產來核算,主要強調了一個使用周期還有持有目的。持有目的是是為了生產經營,同樣是房屋,如果你是房地產公司,持有的房屋是為了出售,當然房屋就不是你的固定資產,而是你的存貨,如果你是生產企業,房屋是生產場所,那么自然就是為了經營持有,就應該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沒有了金額限制,是否就意味著,只要使用周期超過一年,為生產經營持有的我都應該確認為固定資產呢?
其實這還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來定,比如我是大型企業,如果把所有使用周期超過一年的設備、器具都按照固定資產核算,那么無疑會增加核算難度,而數量巨多的小設備對公司整體的報表利潤影響也微乎其微,不符合成本效益性原則。
所以在制定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時候,這類企業完全可以定一個相對高的金額,而未超過此金額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可。
準則并未規定具體金額標準,具體金額標準每個企業可以根據自己實際公司情況自行在自己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中明確,只要符合企業本身經營規模,能較為真實反應企業經營,其實都是可以的。
什么是較為真實反映,比如你定一個500萬標準就不怎么真實,沒有那個企業說我500萬以下的一次性計入費用也符合我企業經營特點,如果有這種,我倒是想問問,你生產的什么產品?
2、
既然準則都沒金額標準,那么5000,500萬的標準又是從冒出來的呢?
既然會計準則并沒有規定固定資產金額標準,那么我們很多會計為什么經常會說現在固定資產標準都是5000以上,現在固定資產標準甚至還是500萬以上,這又是怎么一回事?
其實這個5000、500萬都是稅收優惠政策的標準。
這個5000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規定,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500萬,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但是,我們需要明確的是,稅收優惠政策未必反映固定資產的經濟利益消耗方式,我們也不應該以稅收政策來進行賬務處理,也就是說,公司固定資產標準還是的參照會計準則進行核算。
如果會計核算和稅收政策有差異,比如一項資產,會計上按照固定資產核算并折舊,稅法上可一次性計入了成本費用,那么這就是稅會差異,具體通過納稅調整方式記錄這種差異即可。
當然在稅法允許5000以下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實施后,很多企業為了減少日常核算的稅會差異,在考慮企業實際情況下,制定內部固定資產標準為5000,5000以下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保持和稅法的優惠一致,這個也是可以的。
但是,當稅法允許500萬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企業再以稅法標準作為會計核算標準,把500萬以下的購進設備等都一次性計入損益,那就真的不符合經營實質了,這樣的會計信息也是失真的。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分開處理,會計核算按會計準則,稅收優惠按稅法規定。
3、
其實,有差異不用怕,遞延所得稅負債來管它。
500萬購進設備一次性扣除政策其實實質就是加速折舊政策,無非就是把企業購進設備的成本前移扣除,讓企業在初期不至于既承擔購置設備的資金壓力,又要承擔企業所得稅的資金壓力。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你就少交稅了,因為不管是你先扣除還是分期按稅法折舊慢慢扣除,總的扣除數是不會改變的,你獲得的無非就是資金的時間價值。
所以,你先扣除了就相當于無息欠了稅務局一筆錢,欠的這筆錢未來要還的,我們為了更準確反映企業凈利潤,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把這種暫時的差異不計入當期所得稅費用,而是用遞延所得稅負債來記錄它。
舉個案例,你就明白了。
假設a公司2018年實現利潤總額100萬「會計報表上的數字」,企業所得稅稅率25%,那么問a公司2018年應該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
請注意,這里并不是100*25%直接算,因為稅務是不認可用會計利潤來算企業所得稅的,他們認可的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來算。
這個應納稅所得額就是在會計利潤基礎上按照稅法口徑調整的。假設沒有其他任何調整事項,只有500萬這個政策的影響。
假設企業2018年購進了一臺機床,入賬原值是100萬,當期折舊了20萬,這20萬是含在了你當期利潤總額100萬里面,但是我們算企業所得稅,不是有新政策了嘛,稅務局說你的100萬可以一次性扣除,大利好。
那我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等于100-80=20,調減80萬, 因為有20萬已經體現在利潤總額里面了。
所以當期應交企業所得稅=20*25%=5萬
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5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5
同時,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調整的80萬應該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以后年度,我們每年都會涉及稅會差異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會隨著折舊的完成而最終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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