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一般的印象中,提到合伙企業,很多人都自然的想到,合伙企業不交企業所得稅,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因為《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附件1中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題一:合伙企業一定交個人所得稅嗎?
解析:合伙企業不用交任何所得稅。是的,您沒有看錯,合伙企業既不用交企業所得稅,也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原因在于,合伙企業是 “稅收透明體”,具有導管的作用。那誰來交所得稅呢?每個合伙人來交。合伙企業直接按照合伙企業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法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合伙人分別繳稅,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1、法人合伙人
對于法人合伙人,無論是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還是“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均征收企業所得稅,一般稅率為25%。
提示: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必須是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而非間接投資,如果居民企業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分紅,沒有免稅優惠,需要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然人合伙人
對于自然人合伙人,主要繳納兩類個人所得稅,一類是“經營所得”,另一類是“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丙公司及自然人張三通過乙合伙企業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20年,乙合伙企業取得甲公司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1000萬元。當年末,乙合伙企業將1000萬元的收益根據約定分配給各合伙人,丙公司分得600萬元,自然人張三分得400萬元。
丙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600萬元不免征企業所得稅。原因在于:丙公司按約定比例獲得的分紅所得600萬元,不屬于其直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不符合免稅規定,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張三分得400萬元不能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稅,而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按20%的稅率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合伙企業的“先分后稅”,是分配了才交稅嗎?
解析:不是。先分后稅,是指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先拆分再交稅,不以真金白銀的收付實現制作為繳稅原則,不是真的分錢,而是合伙企業有了應納稅所得額,“應分”之時,需要計算納稅。也就是說,合伙企業只要有了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分錢,也要先納稅。
問題三: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
解析:(1)若是屬于非創投企業,則合伙企業股權轉讓,合伙人為自然人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5%-35%。對于法人企業投資者,則轉讓股權所得需并入當期收入,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若是屬于創投企業(創投企業需要在發改委或者中基協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照20%稅率計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且一經選擇后3年內不能變化。
問題四:合伙企業收到出資款是否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解析:合伙人的出資額財務上計入“合伙人資本”科目,合伙人的出資款無需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額,在工商登記時不作為注冊資本,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行業中通行的做法是將合伙人出資額計入“合伙人資本”科目,因此,對合伙人的出資額無需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也可參考2018年1月12 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咨詢北京呼叫中心12366 回復:合伙企業出資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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