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余成本是在實際利率法下產生的計量屬性,是計量利息收入(或分攤利息費用)的基礎。攤余成本是會計中一個比較重要的概念,特別運用于持有
現行會計準則對攤余成本是這樣解釋的: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①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②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③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賬面價值是資產或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金額,對于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其賬面價值就是其賬面余額減去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資產的賬面價值通常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因此,攤余成本與賬面價值從概念上說肯定是不能等同的,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特定的時點上,兩者在金額上又會出現一致的情況,需要我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例如,在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中,攤余成本與賬面價值在任何時點都是相等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采用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由于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等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余額減去“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余額,我們將其對照前述攤余成本的定義,很容易發現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而言,攤余成本即為賬面價值。
攤余成本、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的區分
如何區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投資的攤余成本、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針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投資:
(1)攤余成本按照初始確認金額和實際利率計算的。體現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兩個明細科目金額的合計數。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所以該金融資產期末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3)期末公允價值與本期攤余成本之間的差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累計金額。
期末:
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攤余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余額)=期末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②期末公允價值-本期攤余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余額(公允價值變動的累計金額)
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余額-原已確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金額=本期應確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發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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