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 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 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1、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
2、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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