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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真題及答案(word版 全)
一、單項選擇題(本類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請將選定的答案,按答題卡要求,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中相應信息點,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1、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與稅務機關因納稅發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
【答案】d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有:(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選項a);(2)行政爭議(選項c);(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選項b)。
【知識點】仲裁
2、下列關于地域管轄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可由監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公路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可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b
【解析】(1)選項a: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以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選項b: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選項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選項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東 奧中級職稱頻道整理發布。
【知識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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