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存在活躍市場并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到底應該劃分為哪類金融資產,完全由管理者的意圖和金融資產的分類條件決定的。
那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怎樣做賬務處理呢?具體如下文所示:
一般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分錄可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其中: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時的攤余成本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前的賬面價值,也可以通過倒擠得到。
如果在減值前,賬面價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時相關資本公積為貸方余額),因為特殊原因公允價值急劇下降,發生減值,此時資本公積的貸方數應從借方轉出。
分錄可以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確認減值后,以后期間價值回升時,一般是可以轉回的。
其中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的,轉回的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可供出售債務工具的減值損失的轉回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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