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滾利,學名復利,生活中有些時候到期不能按時還錢,雙方約定將到期的本息重新出具借條等債務憑證,繼續計算利息,這就是復利。
法院是否支持復利取決于上一借款期間的利息年化利率是否超過24%。借貸雙方將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處理復利問題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性質的認定
新的債權憑證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重新達成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后期借款本金金額的認定。盡量以債權憑證記載金額作為后期本金數額,但前期利率不應超過年利率24%,如果前期利息超出了這個上限,不能計人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計息。
第三、對后期借款利息的保護限制。以最初的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整體借款期間的本息和,如果后期的本息和(借款期間為多期的,為最終一期),超過這個數額的部分,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需要注意,即使債權憑證上約定的名義年利率沒超過24%,后期的本息和仍然可能會超過設置上限。
對于多次出具新的債權憑證的情形如何處理?我們可以分兩步走:
第一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逐步認定各期本金,最終計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這通常也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償還的數額。
第二步,依據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斷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無超過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如果債務人中途還款,如何進行本息計算?
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是原則性規定,是指不存在借款金額變動的情形,如果債務人已經償還部分款項,致使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則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計算方式就應該發生相應變化,應以開始小于最初借款本金的那一期借款本金作為計算基數,以之后的期間作為借款期間來計算本息和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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