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見的資產評估增值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資產未發生轉移,僅為特殊需要作出的評估增值;
——投資等資產重組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
——國企改制上市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
每種不同情況下業務本質不同,會計處理不同,涉稅處理也自然不同。
一、資產未發生轉移,僅為特殊需要的評估增值
比如由于融資的需要,對于企業持有的土地房產進行評估,這部分評估增值如果不進行會計處理,僅僅向金融機構提供評估報告,自然沒有任何問題,不涉及任何稅收風險。
如果需要進行會計處理,通常的做法是:
借: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
這樣做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嗎?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很顯然,企業沒有取得實際收入,資產也未發生實際交易,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但這可能會造成會計上的折舊調整和稅法折舊扣除 的 ,所得稅稅前扣除依然只能認可歷史成本,評估增值部分不做收入,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投資等資產重組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
資產重組過程中,往往需要雙方確認資產的公允價值,對于土地、房產、股權、無形資產等特殊資產而言,常常出現評估增值。這部分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嗎?
按照財稅2009年59號文件,資產重組中只要資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了轉移,就會涉及到所得稅問題。但針對資產重組的不同類型又規定了不同的優惠政策,這一點特別需要注意。
需要關注的是資產重組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稅種問題,如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涉及情況較為復雜,如投資通常要交納增值稅,而合并分立通常不需要交納增值稅。篇幅關系這里不再多說。
三、國企改制上市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通常可能有以下模式:
1、國有企業以評估增值資產,出資設立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國有企業將評估增值資產,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國有企業依法變更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這三種情況,國稅總局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5號)文件中專門出臺相關優惠政策規定:
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其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資產評估增值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含資本公積,下同),但獲得現金及其他非股權對價部分,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國企改制上市過程中本來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但不征收直接增加計入資本金。
上述三種類型資產評估增值,第一種較為簡單,第三種最為特別,而最復雜的是第二種,企業財務一定要根據企業具體交易情況做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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