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在實務操作中,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具體是怎么做的呢?企業所得稅又是什么?本文詳細介紹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概念。
一、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
(一)科目設置
企業應在損益類科目中設置“550所得稅”科目(外商投資企業的科目編號為5241,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科目編號為569),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同時,取消“利潤分配”科目中的“應交所得稅”明細科目。
企業應在負債類科目中增設“270遞延稅款”科目(外商投資企業的科目編號為2301,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科目編號為278),核算企業由于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以后各期轉銷的數額。“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大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借方數額;其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小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貸方數額;期末貸方(或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采用負債法時,“遞延稅款”科目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還反映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整的遞延稅款數額。
企業應在“遞延稅款”科目下,按照時間性差異的性質、時間分類進行明細核算。
外商投資企業取消“預交所得稅”科目。
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差額,這種差額在本期發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轉回。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額,其發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時間性差額發生于某一時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內可以轉回。這兩種不同的差異,會計核算可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
(二)會計處理方法
(1)應付稅款法
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后各期。在應付稅款法下,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繳的所得稅。
企業應按納稅所得計算的應繳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實際上繳所得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期末,應將“所得稅”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所得稅”科目應無余額。
(2)納稅影響會計法
1.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一般應按遞延法進行帳務處理。遞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以后期間予以轉銷。當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不需要調整由于稅率的變更或新稅的征收對“遞延稅款”余額的影響。發生在本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用現行稅率計算,以前各期發生而在本期轉銷的各項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按照原發生時的稅率計算轉銷。
企業應按稅前會計利潤(或稅前會計利潤加減發生的永久性差異后的金額)計算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按照納稅所得計算的應繳所得稅,貸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按照稅前會計利潤(或稅前會計利潤加減發生的永久性差異后的金額)計算的所得稅與按照納稅所得計算的應繳所得稅之間的差額,作為遞延稅款,借記或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本期發生的遞延稅款待以后期轉銷時,如為借方余額應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遞延稅款”科目;如為貸方余額應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實際上繳所得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根據本企業具體情況,企業也可以采用“債務法”進行帳務處理。“債務法”是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額發生相反變化時轉銷。在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遞延稅款的余額要按照稅率的變動或新征稅款進行調整。“遞延稅款”余額也可按預期今后稅率的變更進行調整。
2.在稅前會計利潤小于納稅所得時,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后轉銷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予以轉銷的,才能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否則,也應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
3.企業應設置“遞延稅款備查登記簿”,詳細記錄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的原因、金額、預計轉銷期限、已轉銷數額等。
二、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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