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資產是由于資本投資而形成的財產,對于資本性支出以及無形資產受讓、開辦、開 發費用,不允許作為成本、費用從納稅人的收人總額中做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計 提折舊或分次攤銷的方式予以扣除即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 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稅法規定,納入稅務處理范圍的資產形 式主要有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均以歷 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 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 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 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1. 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 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硪。
3. 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 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 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 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人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 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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