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無形資產的凈損失應計入什么科目
出售無形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出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及發生的相關稅費后的凈額
納稅人“營業外支出”會計核算科目中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數額。
營業外支出的內容
⑴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⑶營業外支出的注意事項。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后結轉清理損益,計入資產處置損益,不再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差額,貸記或借記“資產處置損益”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只有當無形資產報廢時,按其賬面價值轉作當期營業外支出。
⑷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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