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60號令),結合建筑工程設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中建筑工程設計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業建筑的總平面設計與單體設計。即建筑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筑物構筑物設計、結合城市建設與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規劃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如總平面、規劃布置、豎向設計、各類管線設計、園林綠化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與裝修、消防、保安、電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設施等設計內容。(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邊遠地區及經濟不發達地區如確有必要設置了級設計資質,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設部同意后方可批準設置。
二、分級標準
(一)甲級
1、從事建筑設計業務六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特級的工程項目設計并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干中建筑、結構和其他專業人員各不少于8人、10人、10人;其中一級注冊建筑師不少于3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4人。
4、獲得過近四屆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優及以上級別評優的優秀建筑設計三等獎及以上獎項不少于3項,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設計標準、規范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5、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專職技術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級
1、從事建筑設計業務四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三項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工程項目設計并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社會信譽以及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干中建筑、結構和其他專業人員各不少于6人、8人、8人;其中一級注冊建筑師不少于1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2人。
4、曾獲得過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優及以上級別評優的優秀建筑設計三等獎及以上獎項不少于2項。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6、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專職技術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級
1、從事建筑設計業務三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三項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上的工程項目設計并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社會信譽以及必要的經營資本,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2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干人數不少于12人;其中二級注冊建筑師不少于3人(或一級注冊建筑師不少于1人),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5人(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2人)。
4、有必要的技術、質量、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計算機數量達到專職技術骨干人均一臺,計算機施工圖出日率不低于85%。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專職技術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擔任務范圍根據民用建筑的類型和特征等因素將民用建筑分為特、一、二、三級四個等級,劃分工程等級的類型及特征詳見附表,工業建筑及構筑物的等級分類和特征在各級別資質承擔任務范圍中表述。
各級別設計單位承擔任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承擔建筑工程設計頂日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
1、民用建筑:承擔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設計項目。
2、工業建筑:跨度不韶付30米、吊車噸位不超過30噸的單層廠房和倉庫,跨度不超過12米、6層及以下的多層廠房和倉庫。
3、構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煙囪,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徑小于12米或邊長小于9米的料倉。
(三)丙級
1、民用建筑;承擔工程等級為三級的民用建筑設計項目。
2、工業建筑:跨度不超過24米、吊車噸位不超過10噸的單層廠房和倉庫,跨度不超過6米、樓蓋無動荷載的3層及以下的多層廠房和倉庫。
3、構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煙囪,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徑小于9米或邊長小于6米的料倉。
四、附則(一)幾點說明
1、本標準中各工程等級均以附表所列特征為準劃定。
2、“專職技術骨干”系指下列人員之一:
(1)與分級標準要求相對應的注冊師;
(2)取得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
(3)從事本專業設計實踐10年以上、取得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
3、依據附表不能確定工程等級時,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工程等級。(二)本標準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實行,以前發布的建筑行業工程設計資格分級標準和其他有關文件中的要求如與本標準有不符之處的以本標準為準。
(三)本標準由建設部勘察設計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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