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要求,為加強對換證后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規范建筑市場秩序,2017年4月起陸續啟動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
核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注冊資金和凈資產是否符合資質標準;
(二)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人數、注冊建造師的人數是否符合資質標準;注冊建造師是否滿足企業現有所涉及資質標準的要求,其中,要求相同專業的注冊建造師數量不累加,要求不同專業的注冊建造師分別考核。
(三)企業的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資質標準;
(四)企業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責任制落實情況(包括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五)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包括招標投標管理、合同管理、勞務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款結算和工資支付管理、誠信等情況);
(六)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
(七)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章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以相關部門的處罰為依據)。
受稽查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企業管理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企業社保繳費清單;
(三)企業驗資報告、2016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四)2016年企業完成工程業績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驗收證明或備案資料;
(五)企業辦公場地的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六)2016年企業所獲榮譽證書、獲獎工程榮譽證書或表彰文件、違法違規被處罰文書;
(七)企業章程、質量手冊或管理制度匯編;
(八)其它有關資料。
受稽查企業
凡已換證的建筑業企業均為核查對象。
稽查結論和處理
核查結論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類,具體標準如下:
合格標準:資質條件中注冊資本金、凈資產、人員(含建造師)全部達到或超過資質等級標準: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和未受到各級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不良市場信用記錄,經濟運行良好。
基本合格標準:資質條件中注冊資本金、凈資產、人員(含建造師達到資質等級標準80%以上;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和未受到各級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不良市場信用記錄,經濟運行較好。
不合格標準:資質條件中注冊資本金、凈資產、人員(含建造師)未達到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標準、存在嚴重市場違規行為、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惡劣影響的、拒絕報送建筑業統計報表的和無故不參加核查等問題的企業。
對于核查不合格的企業:予以通報;責令其在三個月內整改;不得參與招投標活動和承接業務;企業不得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對整改仍未到位的企業,不得參與招投標活動和承接業務,不得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并視情節輕重撤回其相應資質證書。
相關要求
1、各建筑業企業要高度重視本次建筑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及時上報相關資料,做好企業自查和待查工作。受核查企業必須提供真實資料,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在核查時必須到場,并積極配合核查人員工作,資料不齊或者無法提供原件的,應予以說明。受核查企業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查實,按核查不合格處理。
2、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3、此后,資質動態核查全面正常化。對不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或撤回資質證書
相關推薦:
建筑業發展:未來 建筑資質 門檻將越來越高!
建筑資質新標準!
版權聲明:本文采用知識共享 署名4.0國際許可協議 [BY-NC-SA] 進行授權
文章鏈接:http://bjjkllab.cn/news/2175.html
該作品系作者結合行業標準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侵權請通過投訴通道提交信息,我們將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客服:13198516101
建筑資質代辦專業顧問:
趙經理
131985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