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一般分為4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序列設有36個類別,一般分為3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個別專業除外);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
第一:企業主要人員包括: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4類人員。
第二:《標準》中所稱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是指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評審的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現場管理人員是指與企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取得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的人員,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的人員。
相應崗位證書包括: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
第四:技術工人是指與企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可的機構或建筑業企業頒發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
企業以其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作為企業主要人員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社會保險應由其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
第五: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
第六:企業主要人員在兩家及以上企業受聘或注冊的,不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核。
第七:技術負責人的資歷、專業職稱、業績等方面按企業所申請資質的相應標準要求進行考核。企業應按所申請資質類別明確對應的1名專業技術負責人。
第八: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相關專業”按職稱證書的崗位專業或畢業證書中所學專業進行考核。
其中,結構專業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結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專業。
第九:企業申請某一類別資質,企業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均應滿足《標準》要求。一個人同時具有注冊證書、技術職稱、崗位證書、技術工人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兩個及以上的,只能作為一人考核;但一個人同時擁有注冊證書和技術職稱的,可同時作為注冊人員和技術職稱人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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